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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民初2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黄生洋与张文丰、刘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生洋,张文丰,刘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2145号原告:黄生洋。被告:张文丰。被告:刘燕。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生洋与被告张文丰、刘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生洋自接到本院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朱浩梁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马海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