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22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边某某与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满云,罗应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22民初436号原告边满云,农民。被告罗应枫,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边满云诉被告罗应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满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建荣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连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