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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2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边某某与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满云,罗应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22民初436号原告边满云,农民。被告罗应枫,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边满云诉被告罗应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满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建荣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连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