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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4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范玉民与张兰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玉民,张兰英,董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4831号原告:范玉民,市民。委托代理人:骆东升,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鹏翔,安徽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兰英,市民。委托代理人:彭彪,市民,与张兰英夫妻关系。委托代理人:杨永革,安徽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董林,市民。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范玉民诉被告张兰英、第三人董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玉民撤回起��。案件受理费22846元,减半收取11423元,由原告范玉民负担。审 判 长  臧华杰审 判 员  张 伟人民陪审员  符素芝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洪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