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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11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谢开全、赵燕与梁续明、龚润芳、梁永厚、郑建英、梁一婷、梁洪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开全,赵燕,梁续明,龚润芳,梁永厚,郑建英,梁一婷,梁洪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11民初377号原告谢开全,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委托代理人郭珊,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倩芸,四川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燕,女,198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委托代理人郭珊,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倩芸,四川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续明,男,195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告龚润芳,女,195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告梁永厚,男,198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告郑建英,女,198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梁一婷,女,200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告梁洪伟,男,200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开全、赵燕诉被告梁续明、龚润芳、梁永厚、郑建英、梁一婷、梁洪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开全、赵燕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梁续明、龚润芳、梁永厚、郑建英、梁一婷、梁洪伟所有的价值45万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谢开全、赵燕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梁续明、龚润芳、梁永厚、郑建英、梁一婷、梁洪伟所有的价值45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二、对原告谢开全所提供的担保财产即车牌号为川CAA8**号车辆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由原告谢开全进行保管,不得转让、毁损和设定抵押等权利负担。本裁定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保全,应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文革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