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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3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刘宏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刘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342-1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54号宏城金都1-3层。负责人万安培,行长。委托代理人谢虹、陈劲,该行职员。被告刘宏林。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2014)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342号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刘宏林所有的房屋的查封。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宏林所有的坐落于武汉市xxx房屋(的查封。审判员  王光辉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项久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