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3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刘宏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刘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342-1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54号宏城金都1-3层。负责人万安培,行长。委托代理人谢虹、陈劲,该行职员。被告刘宏林。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2014)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342号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刘宏林所有的房屋的查封。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宏林所有的坐落于武汉市xxx房屋(的查封。审判员 王光辉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项久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