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03行审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双滦国土资源局与夏亚亮行政非诉执行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承德市双滦区国土资源局,夏亚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803行审17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双滦区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赵晓集,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凤阳,承德市双滦区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股科员。被执行人夏亚亮。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双滦区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双国土罚字(2015)9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事实依据、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双滦区国土资源局认定被执行人夏亚亮未经批准在陈栅子乡河南营村占地建房,占地面积为447平方米,占地地类为未利用地,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承德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双国土罚字(2015)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行为违法,对其给予如下处罚: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447平方米土地退还;2、要求被执行人交纳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4470.00元。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又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承德市双滦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双国土罚字(2015)92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程序,且已经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双滦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双国土罚字(2015)9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可报请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强制退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广庆代理审判员 庞 亮代理审判员 毕勇城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思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