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执裁字第001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支行与杨武生、宋丽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支行,杨武生,宋丽萍,太原科蓝数据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执裁字第001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支行。负责人郭少杰,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杨武生,男,1965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被执行人宋丽萍,女,1964年6月21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被执行人太原科蓝数据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武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支行与被执行人杨武生、宋丽萍、太原科蓝数据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6年3月25日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支行向我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晋中中法执字第0016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新明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 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