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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执字第00806-4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申增印与杨风产、李志潮、冯育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增印,杨风产,李志潮,冯育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0806-4号申请执行人申增印。被执行人杨风产,又名杨丰产。被执行人李志潮,又名李七娃。被执行人冯育羊,又名冯养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增印与被执行人杨风产、李志潮、冯育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安民初字第0061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风产、李志潮、冯育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李志潮已履行470元。其余案件款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杨风产、李志潮、冯育羊在金融机构无存款,也无车辆记录,申请执行人申增印又无法提供出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长安执字第008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为华审判员  李恒轩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西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