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执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蔡丽丽与鹏运广场物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某,鹏运广场物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416号申请人蔡某,女,1968年12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湖社区富民工业区2区*栋,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61968********。委托代理人周翠丽,北京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鹏运广场物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东门中路29号。组织机构代码61889943-3。法定代表人DAVIDNG。关于申请人蔡某与被申请人鹏运广场物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国仲深裁[2014]D18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退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金、契税、印花税、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本院查明: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国仲深裁[2014]D182号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请执行人的全部仲裁请求,仲裁费用及实际开支费用均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国仲深裁[2014]D182号裁决,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15)深中法涉外仲字第127号,2015年7月9日,本院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撤裁申请。本院认为,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国仲深裁[2014]D182号裁决并无强制执行的内容。因此,申请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依法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优尔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莹莹代理审判员白田甜代理审判员徐薇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刘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