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02民初1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刘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2民初1486号原告刘某。汉族,滨州造纸厂退休职工。被告周某。汉族,滨州造纸厂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张立明,山东滨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高红梅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清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