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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2民初1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刘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2民初1486号原告刘某。汉族,滨州造纸厂退休职工。被告周某。汉族,滨州造纸厂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张立明,山东滨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高红梅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清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