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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8民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8民初459号原告牛某某,女。被告杨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某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审判员  谷建辉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承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