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8民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8民初459号原告牛某某,女。被告杨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某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审判员 谷建辉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承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