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1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张棋英与潘俊明其他案由2016执393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棋英,潘俊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1执393号申请执行人张棋英,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潘俊明,身份证住址四川省仪陇县。张棋英与潘俊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作出(2015)穗云法太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潘俊明一直未按生效判决自觉履行。2016年1月8日,张棋英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2941.58元,执行费594元,并将车牌号为粤A×××××号轻型普通货车过户至潘俊明名下。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局和车管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房屋和车辆等财产。此外,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潘俊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委托潘俊明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人民法院调查其名下财产状况,至今还未收到回复。另粤A×××××号轻型普通货车至今下落不明,无法办理过户手续。鉴于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棋英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所有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另粤A×××××号轻型普通货车至今下落不明,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1执39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明阳审 判 员 贺 恒代理审判员 金小琴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健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