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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第2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简晓华与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晓华,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第2614号原告简晓华。被告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507号。法定代表人姚辉。被告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华苑产业区迎水道138号负一层及地上三层。法定代表人郑伊翔。本院在审理原告简晓华与被告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被告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简晓华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简晓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25元,原告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妍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