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第2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简晓华与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晓华,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第2614号原告简晓华。被告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507号。法定代表人姚辉。被告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华苑产业区迎水道138号负一层及地上三层。法定代表人郑伊翔。本院在审理原告简晓华与被告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被告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简晓华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简晓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25元,原告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妍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