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雄民初字第1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炳利与被告张今朝、陈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炳利,张今朝,陈润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雄民初字第1821号原告王炳利。被告张今朝,成年。被告陈润华,成年。原告王炳利与被告张今朝、陈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炳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今朝、陈润华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炳利诉称,2013年12月3日,被告张今朝向我借款4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1个月,2014年1月3日到期,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双方还约定,如被告到期未能还款,被告应按借款金额的10%支付原告违约金。被告陈润华为张今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我多次向二被告催要,二被告未予偿还。故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4000元;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依法送达起诉书副本后,二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3日,被告张今朝向原告借款4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1个月,自2013年12月3日至2014年1月3日,并约定到期未能还款,被告张今朝要按借款金额的10%(即4000元)支付原告违约金,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被告陈润华为张今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未予还款。故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协议及庭审笔录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张今朝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张今朝借原告款4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陈润华为张今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依约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4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今朝、陈润华连带清偿原告王炳利借款40000元,支付违约金4000元,两项合计44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吴鹤翔审判员 王会平审判员 罗建生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