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22民初80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肖艳山、肖柳与何加付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艳山,肖柳,何加付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22民初806号原告:肖艳山,男,汉族,农民,住湖北省洪湖市。原告:肖柳,男,汉族,居民,住湖北省洪湖市。被告:何加付,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于2016年3月8日受理了原告肖艳山、肖柳与被告何加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佳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该案案情复杂,且何加付提起反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周正春代理 审 判员 杨佳佳人民 陪 审员 吴玉琴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代) 洪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