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005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锦州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锦州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0561-2号原告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解放东路旭东花苑1-9号。法定代表人张凤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锦州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路依海芳洲1号楼17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锦州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申请查封被告锦州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路依海芳洲1号楼房屋共4套(合计建筑面积489平方米),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锦州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路依海芳洲1号楼81号、84号、163号、166号(合计建筑面积489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雪冬代理审判员 高 博人民陪审员 王 倩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韩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