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5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徐某与程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5执109号申请执行人徐某,农民。被执行人程某,农民。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某与被执行人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2013)郓民初字第231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外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且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3)郓民初字第23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樊庆国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张西果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亚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