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拜民执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纪冬冬与被执行人梁钟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冬冬,梁钟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拜民执字第544号申请执行人纪冬冬,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女,1985年1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内。被执行人梁钟锋,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男,1983年5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纪冬冬与被执行人梁钟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拜泉县人民法院[2014]拜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玄立波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鹏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