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0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徐晓芹与重庆翊扬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晓芹,重庆翊扬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153号申请执行人:徐晓芹,女,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重庆翊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财富大道(财富汇)3号22、23层,组织机构代码68394232-X。在申请执行人徐晓芹与被执行人重庆翊扬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5)綦法民初字第081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翊扬实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晓芹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重庆翊扬实业有限公司暂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可执行。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后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0执15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世康代理审判员 朱丽华代理审判员 黄 雄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先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