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2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许乐根与许竣峰、谢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乐根,许竣峰,谢美霞,魏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2289号原告许乐根,退休干部。被告许竣峰,农民。被告谢美霞,农民。被告魏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乐根与被告许竣峰、谢美霞、魏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乐根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乐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乐根撤回对被告许竣峰、谢美霞、魏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征收400元,由原告许乐根负担。审 判 长 高 军人民陪审员 易勋荣人民陪审员 任岳乾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熊 洁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