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09民初288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吴江市宏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吴江市联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宏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吴江市联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2886号原告吴江市宏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开发区庞北村1组。法定代表人徐青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志佳,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乔建林,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江市联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鲈乡南路188号丽都朝北店铺。法定代表人施建忠,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宏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联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宏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宏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宏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045元,由原告吴江市宏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国全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韦舒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