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刑更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罪犯刘天询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198号罪犯刘天询,2005年因犯盗窃罪被新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7日作出(2009)绵高新刑初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天询犯盗窃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改造期间,本院于2012年9月26日作出(2012)德刑执字第1169号刑事裁定,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4年6月11日作出(2014)德刑执字第494号刑事裁定,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6年3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认为罪犯刘天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天询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天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天询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22年5月9日)。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婧审 判 员 朱保华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梓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