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706执1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县支行与胡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县支行,胡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6执19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五松镇。法定代表人:唐徐春。被执行人:胡霖,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天门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民二初字第002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规定的期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胡霖的银行存款65180.38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松华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钱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