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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刘红宾申请执行杨六十、杨建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宾,杨六十,杨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刘红宾,男,196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台鱼乡寨子村。被申请执行人杨六十,男,194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台鱼乡寨子村。被申请执行人杨建军,男,197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台鱼乡寨子村。刘红宾申请执行杨六十、杨建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顺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顺民初字第04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5年7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按申请内容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递交了撤回申请执行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顺民初字第0453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经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滕占斌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德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