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02执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牛井文与李辉明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井文,李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02执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牛井文,男,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委托代理人范永刚,内蒙古乌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辉,男,45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原告牛井文被告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3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牛井文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辉给付申请执行人牛井文借款65455元,执行费882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每月提取被执行人李辉妻子海春的工资收入款3000元,至额满66337元止(含执行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书晓审判员 牛 涛审判员 王春娟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跃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