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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02执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牛井文与李辉明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井文,李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02执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牛井文,男,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委托代理人范永刚,内蒙古乌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辉,男,45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原告牛井文被告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3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牛井文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辉给付申请执行人牛井文借款65455元,执行费882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每月提取被执行人李辉妻子海春的工资收入款3000元,至额满66337元止(含执行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书晓审判员  牛 涛审判员  王春娟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跃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