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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6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陈红亮与韦宏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6执12-1号申请执行人陈红亮,男,壮族。被执行人韦宏智,男,壮族。申请执行人陈红亮与被执行人韦宏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环民初字第15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韦宏智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1月6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6)桂1226执12号,申请执行标的为2695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另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查明被执行人韦宏智在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思恩镇城北开发区有两栋房产,但该两栋房产被执行人韦宏智已抵押给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东兴信用,且该两栋房产实际价值不能足以清偿被执行人韦宏智尚欠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东兴信用社的贷款,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和其它可执行财产,经再次通知申请执行人限期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本院依职权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线索。目前,本案已无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尚未履行的债务,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时(或其它执行条件成就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到本院申请再次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26执1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志甫审判员  何 毅审判员  谭 军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玉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