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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民终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储诚梅、李菊花等与岳西县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储诚梅,李菊花,王昂,王献,岳西县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民终4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储诚梅。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菊花。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昂。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献。四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胡晓斌,岳西县店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西县医院,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建设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彭衍胜,院长。委托代理人:王业强,医务科科长。委托代理人:俞浩彬,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储诚梅、李菊花、王昂、王献因与被上诉人岳西县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5)岳民一初字第01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储诚梅、李菊花、王昂、王献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未预交,后经本院催交,在规定的时间内仍未预交。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储诚梅、李菊花、王昂、王献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大庆代理审判员  朱 静代理审判员  潘 红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明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