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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03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新支行与林耀洲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新支行,林耀洲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803民初19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新支行,住所地:清新区。负责人:张波,行长。委托代理人:赖健英、欧炽南。被告:林耀洲,男,汉族,1958年7月10日出生,户籍住址:清远市清城区高基里六巷**号***号。身份证号码:4401271958********。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新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清新支行)诉被告林耀洲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清新支行委托代理人赖健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耀洲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行清新支行诉称,被告林耀洲于2009年6月3日,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2009年6月22日成功开卡,卡号为:62×××03。2009年9月13日至2015年5月8日起持卡透支消费,被告刚开始透支时,还能够按约还款,但自从2015年9月6日还过部分本息后,已没有归还过款项。目前已逾期四期。透支逾期后已多次催收,但由于持卡人债信观念淡薄,截至2015年11月23日止被告尚欠原告透支款项9731.93元,其中本金8982.41元、利息595.34元、滞纳金154.18元。请求:l、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款项9731.93元,其中本金8982.41元、利息595.34元、滞纳金154.18元。(计至2015年11月23日止,由2015年11月24日起利息、滞纳金、其他费用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透支款项计算办法计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林耀洲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金穗贷记卡申请表;证明被告开卡的事实。3、金穗准贷记卡流水、帐户信息;证明被告透支事实。被告林耀洲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3日,被告林耀洲向农行清新支行申请开立一张信用卡,2009年6月22日成功开卡,卡号为:62×××03。2009年9月13日至2015年5月8日起持卡透支消费,但自从2015年9月6日还过部分本息后,已没有归还过款项。截至2015年11月23日止被告尚欠原告透支款项9731.93元,其中本金8982.41元、利息595.34元、滞纳金154.18元。以上事实,有农行清新支行提供的证据、庭审笔录等为证。本院认为,本案为信用卡纠纷。被告林耀洲向农行清新支行申请信用卡至成功开卡,双方的存借款合同成立,并受法律保护。被告通过信用卡透支款项,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除应归还透支本金8982.41元外,还应支付利息、滞纳金给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耀洲应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新支行的透支本金8982.41元及利息、滞纳金(计2015年11月23日止被告尚欠原告透支款项9731.93元,其中本金8982.41元、利息595.34元、滞纳金154.18元。2015年11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透支款项计算利息、滞纳金等费用的规定计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林耀洲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作退回,由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迳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国腾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友珍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