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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2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孙玉萍与韩德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扣划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玉萍,韩德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2执202号申请执行人孙玉萍,男,1954年10月19日生,汉族,退休职员,住长春市双阳区云。被执行人韩德范,男,1958年3月10日生,汉族,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双阳区分公司职工,住长春市双阳区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双阳区。申请执行人孙玉萍与被执行人韩德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韩德范未履行本院(2015)双民初字第16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韩德范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8644.50元。本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云丰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