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执恢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李军乾与杨建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乾,杨建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恢309号申请执行人李军乾,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建政,男,成年,汉族。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申请执行人李军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建政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4月17日作出的(2007)汝民初字第107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汝民初字第10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闫鹏飞执行员 郭红光执行员 王新伟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俊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