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3民初1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许同峰、许同贞、宋永成、高洪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同峰,许同贞,宋永成,高洪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3民初1573号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奇祥,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许同峰。被告许同贞。被告宋永成。被告高洪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许同峰、许同贞、宋永成、高洪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宋永成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宋永成银行账户*内存款40000元;银行账户*存款70000元;冻结期限1年,自2016年03月29日起至2017年03月28日止。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解冻、支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美芹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