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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3民初1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许同峰、许同贞、宋永成、高洪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同峰,许同贞,宋永成,高洪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3民初1573号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奇祥,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许同峰。被告许同贞。被告宋永成。被告高洪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许同峰、许同贞、宋永成、高洪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宋永成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宋永成银行账户*内存款40000元;银行账户*存款70000元;冻结期限1年,自2016年03月29日起至2017年03月28日止。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解冻、支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美芹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