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执字第3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于平与淮安市淮阴区胜天养猪专业合作社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平,淮安市淮阴区胜天养猪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3033号申请执行人于平。被执行人淮安市淮阴区胜天养猪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法定代表人殷建中,合作社负责人。于平与淮安市淮阴区胜天养猪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2015)淮渔民初字第00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淮安市淮阴区胜天养猪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于平借款本金700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14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850元,由被执行人淮安市淮阴区胜天养猪专业合作社负担。因被执行人淮安市淮阴区胜天养猪专业合作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淮安市淮阴区胜天养猪专业合作社有卖猪款254040元在本院账户上,因被执行人涉及多案,该款项现暂无法处分,此外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于平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淮安市淮阴区胜天养猪专业合作社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淮安市淮阴区胜天养猪专业合作社有卖猪款254040元在本院账户上,因被执行人涉及多案,该款项现暂无法处分,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平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淮安市淮阴区胜天养猪专业合作社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淮渔民初字第00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淮安市淮阴区胜天养猪专业合作社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于平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周海兰审判员 徐燕红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