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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31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杨某申请执行姚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631执38号申请执行人杨某,女,1985年7月18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平塘县。被执行人姚某,男,197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黎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黎平县人民法院(2013)黎民初字第1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16日受理杨某申请执行姚某离婚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姚某未有按时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姚某在贵州省黎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寨分社有存款,案经本院合议庭评议,决定对被执行人姚某的存款3000.00元予以划拨。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姚某在贵州省黎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寨分社帐户上的存款3000.00元至黎平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平支行,账号33110121050000055。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鲲审判员 刘传义审判员 肖 俊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陆德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