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0民初86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陶涛与孙朝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涛,孙朝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0民初866号原告陶涛。被告孙朝柱,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涛与被告孙朝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涛于2016年3月28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陶涛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陶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林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钟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