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81民初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瑞安市汀田镇南川塑料复合厂与薛超豪、薛小黎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汀田镇南川塑料复合厂,薛超豪,薛小黎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第200号原告瑞安市汀田镇南川塑料复合厂。经营者林式华。委托代理人林正敏、陈琛,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超豪。被告薛小黎。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汀田镇南川塑料复合厂与被告薛超豪、薛小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安市汀田镇南川塑料复合厂于2016年3月28日以其与被告薛超豪、薛小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安市汀田镇南川塑料复合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29元(已减半),由原告瑞安市汀田镇南川塑料复合厂负担。审判员  陈建昌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万顺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