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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民初17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安徽创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宁国市永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郎溪县金华置业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创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宁国市永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郎溪县金华置业有限公司,甘建华,胡晓冬,甘贝

案由

典当纠纷,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1749号原告:安徽创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孙建业。委托代理人:杨进,安徽创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磊,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国市永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法定代表人:甘贝。被告:安徽省郎溪县金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法定代表人:甘贝。被告:甘建华,男,196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胡晓冬,女,196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甘贝,男,198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担保人:陈景红,女,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担保人:李岩,男,198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创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宁国市永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郎溪县金华置业有限公司、甘建华、胡晓冬、甘贝典当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创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担保,要求冻结被告宁国市永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郎溪县金华置业有限公司、甘建华、胡晓冬、甘贝银行存款1112598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创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宁国市永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郎溪县金华置业有限公司、甘建华、胡晓冬、甘贝银行存款1112598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 玲人民陪审员  张际华人民陪审员  贾 荣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亚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