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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民一初字第01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童江勤、王文濠与王昌友、章玉梅,第三人安庆开发区劳务派遣中心、安庆中船柴油机有限公司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江勤,王文濠,王昌友,章玉梅,安庆开发区劳务派遣中心,安庆中船柴油机有限公司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迎民一初字第01281号原告:童江勤,女,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原告:王文濠,男,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童江勤(王文濠的母亲),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毕志飞,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昌友,男,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告:章玉梅,女,汉族,住址同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钱玉,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江泓,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安庆开发区劳务派遣中心,住所地安庆市中兴大道***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7496031-2。法定代表人:张革,经理。第三人:安庆中船柴油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3.9平方公里工业园纬二西路。法定代表人:李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溢武,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梅鹏,该公司员工。原告童江勤、王文濠与被告王昌友、章玉梅,第三人安庆开发区劳务派遣中心、安庆中船柴油机有限公司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童江勤、原告王文濠的法定代理人童江勤及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毕志飞、被告王昌友、章玉梅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钱玉、江泓,第三人安庆开发区劳务派遣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张革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安庆中船柴油机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诉讼,故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童江勤、王文濠诉称:原、被告近亲属王思安系安庆开发区劳务派遣中心派遣至安庆中船柴油机有限公司员工。2014年11月8日,王思安在上班时间摔倒,经抢救无效死亡,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亡待遇。随后原、被告与两第三人就王思安工亡善后事宜达成了协议。其中约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市工伤保险机构支付,同时为体现人文关怀,照顾王思安的幼子,安庆中船柴油机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140000元补助金,并且该单位职工另行捐款15000元。事后,原、被告从安庆中船柴油机有限公司领取44000元用于处理王思安丧葬事宜,该单位还剩余111000元补助费等未领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于2015年2月13日将559494元工亡补助金发放至安庆开发区劳务派遣中心。供养亲戚抚恤金已经按照亲属的身份情况发放至个人。现在,原、被告因王思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59494元以及安庆中船柴油机有限公司处111000元补助金分配产生分歧。原告认为,相关费用应当结合王思安生前与其生活的近亲属亲密程度,同时考虑两原告为妇女儿童,两原告应当多分。请求法院判决:1、判令原告享有在第三人安庆开发区劳务派遣中心的王思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59494元中的80%计447595.2元;2、判令原告享有在第三人安庆中船柴油机有限公司的王思安工亡补助金96000元和该单位职工捐款15000元,共计111000元;3、案件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王昌友、章玉梅辩称:对分配款数额没有意见。原告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本案应该按照继承法基本原则进行分配,不应该按照亲密度进行分配。应该考虑血缘关系,被告应该分得80%。安庆开发区劳务派遣中心辩称: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2月13日将王思安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59494元发放至安庆开发区劳务派遣中心,具体分配由法院认定。安庆中船柴油机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庭后书面辩称:事故发生后,为体现人文关怀,安庆中船柴油机有限公司决定一次性支付王思安家属155000元补助金,另该单位职工捐款10280元。事后,童江勤从安庆中船柴油机有限公司领取44000元用于处理王思安丧葬事宜,职工捐款10280元也由童江勤领取,剩余111000元补助费未领取。经审理查明:王思安系童江勤的丈夫,两被告之子,由安庆开发区劳务派遣中心派遣至安庆中船柴油机有限公司工作。2014年11月8日,王思安在上班时间摔倒,经抢救无效死亡,被认定为工亡,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亡待遇。之后原、被告与两第三人就王思安工亡善后事宜达成了协议。约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安庆市工伤保险机构支付,同时为体现人文关怀,安庆中船柴油机有限公司决定一次性支付王思安家属155000元补助金,另该单位职工捐款10280元。事后,童江勤从安庆中船柴油机有限公司领取44000元用于处理王思安丧葬事宜,职工捐款10280元也由童江勤领取。剩余111000元补助费未领取。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于2015年2月13日将559494元工亡补助金发放至安庆开发区劳务派遣中心。供养亲戚抚恤金已经按照亲属的身份情况发放至个人。因原、被告就王思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59494元以及安庆中船柴油机有限公司处111000元补助金的分配产生分歧,原告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安庆市迎江区龙狮桥乡余桥社居委的证明、工伤认定决定书、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王思安死亡善后处理的协议、给予王思安家属困难补助的决定、安庆开发区劳务派遣中心的证明、当事人的陈述等佐证。本院认为:职工因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用工亡职工的丧葬支出,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按月发放给工亡职工生前供养的亲属的生活补助金。本案双方争议的部分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59494元及安庆中船柴油机有限公司的补助金和职工捐款余款111000元如何分配。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取得的对象是死者的直系亲属,安庆中船柴油机有限公司的补助金和职工捐款针对的对象也是王思安的家属,不属遗产的范围。原,被告均属于分配的对象。考虑到王思安与原、被告的亲密程度,原、被告具体可按6:4分配,据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在第三人安庆开发区劳务派遣中心的王思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59494元中的60%即335696.4元,属原告童江勤、王文濠所有。40%即223797.6元,属王昌友、章玉梅所有。二、在第三人安庆中船柴油机有限公司的补助金和职工捐款余款111000元中的60%即66600元,属原告童江勤、王文濠所有。40%即44400元,属王昌友、章玉梅所有。三、驳回两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386元,两原告负担4693元,两被告负担4693元(该款两原告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顾正浪代理审判员  王 丽人民陪审员  陈 伍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秀青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如下:《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商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