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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4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张艳秋与珲春金山矿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4执95号申请执行人张��秋、被执行人珲春金山矿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艳秋与被执行人珲春金山矿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纠纷执行一案,珲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的珲劳人仲调字(2015)191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艳秋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6000元、申请执行费8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珲春金山矿业有限公司发出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有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珲春金山矿业有限公司于3月28日向本院支付全部执行款66000元、申请执行费890元,本院现已将执行款66000元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张艳秋。现申请执行人张艳秋同意本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6)吉2404执95号申请执行人张艳秋与被执行人珲春金山矿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纠纷执行一案结案。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