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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21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黄艺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21执138号被执行人黄艺华,男,198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关于黄艺华罚金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的(2015)清佛法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黄艺华犯贩卖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金融、车辆、房屋管理等部门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仍在服刑中。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粤1821执13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光招审判员  范春晖审判员  蒋恩荣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范桂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