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法执字第2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树军、池晓燕、池晓燕、杨树军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树军,池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2325号申请执行人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刘凤军,系理事长。被执行人杨树军,地址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池晓燕,地址翁牛特旗。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树军、池晓燕、池晓燕、杨树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翁牛特旗人民法院(2015)翁民初字第398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树军、池晓燕、33、池晓燕、杨树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杨树军、池晓燕、33、池晓燕、杨树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杨树军、池晓燕、33、池晓燕、杨树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 武审判员 那日苏审判员 朱志平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大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