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刑更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罪犯梁须秋暂予监外执行脱逃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刑更305号罪犯梁须秋,男。1986年5月因偷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1990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3年9月刑满释放。1996年5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现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监狱服刑。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监狱以(2016)黑齐狱计字第1号建议书建议罪犯梁须秋暂予监外执行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于2016年3月2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齐齐哈尔市齐嫩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韩强、齐齐哈尔监狱工作人员宋志祥、刘学敏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梁须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齐齐哈尔监狱认为,罪犯梁须秋在齐齐哈尔监狱服刑期间,因病被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保外就医四次。2005年6月23日,监狱工作人员对其考察时,该犯失去联系。2015年12月29日,罪犯梁须秋因吸食毒品等被公安机关传唤,并于次日解回齐齐哈尔监狱。据此,齐齐哈尔监狱建议对罪犯梁须秋脱逃期间即2005年6月23日至2015年12月30日,共十年六个月七天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检察机关对齐齐哈尔监狱报请建议提出应依法核算。罪犯梁须秋辩解认为自己剩余刑期应为二年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梁须秋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1995年1月26日起至2010年1月25日止。该犯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监狱服刑期间,经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8月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00年6月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服刑期间因患病,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批,于2000年12月15日批准保外就医一年(期限自2000年12月15日起至2001年12月14日止);于2002年2月26日批准保外就医一年(期限自2002年2月26日起至2003年2月25日止);于2003年4月3日批准保外就医一年(期限自2003年4月3日起至2004年4月2日止)。2004年4月15日,该犯被齐齐哈尔监狱收监执行,同年5月24日因患病再次被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保外就医一年(期限自2004年5月24日起至2005年5月23日止)。2005年6月23日,罪犯梁须秋脱离监管。2015年12月29日,该犯因吸食毒品等被传唤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同年12月30日作出对其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当日,该犯被齐齐哈尔监狱解回。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刑期审批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996)海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齐刑执字第1108号、(2000)齐刑执字第90号刑事裁定书、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梁须秋保外就医审批表(四次)、医疗鉴定诊断书、司法医学鉴定书、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考察表、齐齐哈尔监狱情况说明、齐齐哈尔监狱协查通报、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建华分局文化路派出所出具的罪犯梁须秋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拘留人登记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收监通知单、齐齐哈尔监狱工作人员对梁须秋讯问笔录等。本院认为,罪犯梁须秋服刑期间因患病被批准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后未归监并脱逃。该犯脱逃前,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保外就医四次,共计四年的期间应计入执行刑期。第三次保外就医期满后,第四次保外就医批准前,罪犯梁须秋被收监执行9日时间计入执行刑期。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但认为十年六个月七天不计入刑期的建议不准确,本院予以重新计算。罪犯梁须秋对自己剩余刑期的计算没有法律依据,本庭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罪犯梁须秋离监后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以外共十一年零六日不计入执行刑期(重新计算后刑期截止日期为2018年8月1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娜审判员 石玉芳审判员 XX芳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