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22行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原告刘鑫伟与告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道路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鑫伟,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122行初12号原告刘鑫伟,男,1988年11月2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广堂、张燕杰,郑州管城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法定代表人张帆,局长。委托代理人连捷、杨景坡,该局民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鑫伟诉被告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道路行政强制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鑫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刘鑫伟负担。审 判 长  王 伟人民陪审员  窦春森人民陪审员  朱学民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