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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1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苏殿义与孙庆恩、李娜买买买合同纠纷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殿义,孙庆恩,李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793号原告苏殿义,男,195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孙庆恩,男,198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李娜,女,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原告苏殿义与被告孙庆恩、李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日和3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孙庆恩、李娜银行存款200000元或保全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孙庆恩、李娜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段欣欣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雨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