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扎执字第1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包础古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包础古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扎执字第1139号申请执行人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冯有田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包础古兰,男,蒙古族,农民,住扎赉特旗。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包础古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扎赉特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9日出生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包础古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包础古兰依法给付1774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包础古兰自行达成协议,申请人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年扎执字第11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宝泉审判员 赵锦涛审判员 张天罡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秀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