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6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杨东亮与常双有、杨艳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东亮,常双友,杨艳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6民初289号原告杨东亮,住巴彦县。被告常双友,住巴彦县。被告杨艳红,住巴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东亮与被告常双友、杨艳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东亮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决定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东亮诉称:2015年5月24日,常双友在杨东亮处借款2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5年6月24日。还款期至。经杨东亮多次催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常双友、杨艳红立即偿还借款20000元。本院认为,因原告杨东亮提供被告常双友、杨艳红的住所地查无此人,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东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给原告杨东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彦双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帅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