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02民初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屈光宇诉刘平忠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光宇,刘平忠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2民初539号原告屈光宇,男,汉族,1988年8月30日生,住西宁市城中区。被告刘平忠,男,汉族,1984年12月11日生,住西宁市城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屈光宇与被告刘平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屈光宇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屈光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光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屈光宇负担。审判员 马如海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金风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