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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民初8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秦军林与被告周利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军林,周利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2民初828号原告秦军林,男,1987年2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辉县市峪河镇张家庄村。被告周利娜,女,1988年1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辉县市峪河镇小屯村。原告秦军林与被告周利娜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以双方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军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秦军林负担。审判员  刘东升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葛文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