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民初1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张杰泉与李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杰泉,李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4民初1752号原告张杰泉,男,汉族。诉讼代理人尹建功、田柱鑫,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高,男,汉族。原告张杰泉诉被告李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6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杰泉及其诉讼代理人尹建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2月30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利息为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借款人对借款及合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金额、利息及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评估拍卖费、公告费、上门催收、电话催收等费用),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始终未还款跟未支付利息。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2月30日起按照借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被告支付律师费14820.8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李高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原告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借款借据原件、银行流水,证明其主张,足以证明。本院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一:原、被告于2014年12月30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为10万元,借款利息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收,按月支付利息,借款期限自2014年12月30日至2015年1月29日。借款利息及借款本金于2015年1月29日前一次性结清。原告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支付借款10万元。被告于当日出具借款收据对收款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二:被告借款后,未按时支付利息,借款到期亦未偿还本金。另查明三:原告为实现债权,委托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催收本案债务,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依约代理本案,并指派律师尹建功担任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合同》约定:该案律师办案费共2000元,原告须在本协议生效三日内支付,本案实施风险收费,原告同意在本案胜诉后,另按生效法律文书支持的数额按10%支付律师费。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已转账支付借款本金10万元,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已生效。现被告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原告主张其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为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原告现主张按照借款时的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即年利率5.6%的4倍年利率22.4%计算自2014年12月30日起的利息,未超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借款合同》约定了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已实际支付的律师费。《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律师收费方式为风险收费,按生效法律文书支持的数额的10%支付律师费,但现暂时无法确认生效的法律文书的金额,本案一审判决虽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该一审判决是否为生效判决,暂未可知,故原告需支付的律师费办案费2000元,原告已支付,本院予以支持,剩余的律师费,因不确定,暂未支付,原告应于实际支付后另行起诉主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杰泉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2月30日起按年利率2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李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杰泉偿还律师费损失20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80元、财产保全费1235元,合计2815元,由原告负担215元,被告负担2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红青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燕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