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执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郭钒与吕宗易重庆宝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钒,吕宗易,黄太芬,重庆宝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6执481号申请执行人郭钒,男,1983年6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执行人吕宗易,男,196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津区滨江路。被执行人黄太芬,女,1965年5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重庆宝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津区鼎山街道。法定代表人吕宗易,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郭钒与被执行人吕宗易、黄太芬、重庆宝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重庆市公证处作出的(2015)渝证字第59427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郭钒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吕宗易、黄太芬、重庆宝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和报告财产令。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查明,重庆宝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系本院多案执行对象,重庆宝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宗易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且公司财产已被公安机关及法院多轮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通知书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听证传票,逾期申请执行人未到庭举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截止2016年3月28日被执行人吕宗易、黄太芬、重庆宝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郭钒3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违约金,以及律师代理费150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重庆宝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宗易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且公司财产已被公安机关及法院多轮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现无继续执行可能,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6执48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执行证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张再洪执行员 何 翔执行员 胡江涛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钟春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