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1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覃金鲜与韦永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金鲜,韦永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1执190号申请执行人覃金鲜,男,壮族。被执行人韦永路,男,壮族。覃金鲜申请执行韦永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5)江民初字第24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向覃金鲜支付借款本金40000元及相应的违约金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00元,申请执行费50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韦永路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记录,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将被执行人韦永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韦永路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江民初字第24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作鼎审 判 员 咸治涛代理审判员 覃仕壮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覃晓霜 来自: